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户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2********,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17 日因本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高某某等人成立濮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等。2019年4、5月份, 因他人需要成批营业执照等手续,高某某随组织公司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出售给他人。被不起诉人户某某自2019年2月进入该公司从事报税工作,在公司期间未介绍他人或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后出售给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户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户某某不起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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