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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及张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底张某某(已起诉)承包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村279.83亩土地。2010年底至2019年,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张某某本人或授意他人在其承包土地上进行挖土吸铁、取土洗砂等作业,造成耕地87099平方米,约合130.85亩(其中基本农田40552平方米,约合60.83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1年至2019年,房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主要从事采购设备零件、蔬菜等工作,有时从事挖土吸铁等作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主要从事采购等一般劳务,房某某在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挖土吸铁等作业时土地已经遭到破坏,房某某不明知所破坏土地的性质,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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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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