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新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珠海市打工期间与已经怀孕的谷某某认识,2009年4月,谷某某生一男婴,后方某某与谷某某登记结婚,男婴随方某某姓并一同到南阳市方某某家生活。2017年10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由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非婚生男孩由谷某某抚养,谷某某支付方某某补偿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方某某一直未将该男孩交由谷某某抚养。2017年11月,谷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方某某将非婚生男孩方某某交其抚养、监护,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1月22日向方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及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将方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无法查找到方某某下落,宛城区法院于2018年6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再申请执行。谷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30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2月19日将方某某刑事拘留,后方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将非婚生男孩方某某交由谷某某抚养,谷某某对方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虽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但法院仅对方某某做出了责令报告财产的裁定,该裁定未送达给方某某,未公告送达,也未对方某某进行过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因无法查找方某某下落,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此,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方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某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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