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加入方某乙(另案处理)在方某丙(另案处理)位于云霄县**镇**村**路**号家中所设置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诱使其添加指定微信号,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当日,该窝点被云霄县公安局查处,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被当场抓获。经侦查机关对现场缴获的13部手机内的数据予以提取、分析、统计,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参与期间,该团伙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45人次,发送短信472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行为,未达诈骗罪(未遂)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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