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9********,汉族,中专文化,**银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延凯,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原支部书记王某某使用**经营权在****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贷款到期后偿还。2018年4月王某某伪造**合同及**购销合同,以**县********专业合作社种植玉米需要资金为由向**银行***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万元。辽宁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王某某提供担保。被不起诉人*****银行****金某某,被不起诉人*****明某某进行贷前调查等放贷工作,意见是王某某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后经银行内部审查审批等环节贷款最终被发放。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某某在办理放贷的过程中,没有找合同相对人核实合同的真实性,没有调查出王某某流转土地的真实数量与王某某所有的**证记载的数量不符及王某某所贷款用于偿还债务等事项。2018年11月份,王某某因车祸死亡,贷款中断偿还。辽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支付****银行**万元贷款。
本院认为,明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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