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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曹某某)(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因家庭琐事等原因欲自杀,在自己家房屋内,将过年剩下的一捆炮仗(约二、三十根)中的十多根剥掉外皮,又将其中一根炮仗捻儿剥出,用剥下的炮仗皮插入炮仗捆中点燃,造成房屋损毁及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和其姑母曹某乙受伤的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将炮仗捆在一起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的制造行为。本案中曹某甲将二、三十根炮仗用尼龙绳捆在一起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整理等具体方法,要求对原材料的改动较大,本案中曹某甲仅将炮仗捆在一起并点燃,对原材料的性质没有改变,并且数量较少,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中的制造行为。

2、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所使用的炮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非法制造爆炸物中的爆炸物。从种类上分析,本案中曹某甲引爆的是家中过年剩下的“二踢脚”,属于民用烟花爆竹,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要求具有爆破性,要有引爆装置,一旦爆炸对人身财产能够造成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民用烟花爆竹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3、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点燃炮仗的目的是想自杀。从用途上分析,曹某甲将炮仗捆在一起并点燃并非用于犯罪目的,结合使用数量、使用场所、使用方式、现实后果分析,本案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宜入罪。

4、从本案现场勘查看,炮仗点燃地点系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家房屋东数第三间、西数第四间,房屋的前后左面均无人居住,右面邻居居住位置也与点燃地点较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综上,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曹某甲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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