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等十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曹某甲等十人依法提起公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审理此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撤回对曹某甲等八人的起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裁定准许撤回此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从北京市大兴区**镇、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地购买废旧电瓶,组织被不起诉人曹某乙、曹某甲、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五人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村、**村大沙地山上非法拆解废旧电瓶,后组织被告人段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在**乡**村大沙地山上的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厂房内,将废旧电瓶中拆解出来的废旧铅板放入熔炉中进行非法炼铅,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刺激性气体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已查明所炼铅锭中,181.855吨销往保定市**有限责任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591.97吨销往保定市安新县**有色金属熔炼厂。2019年6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给炼铅厂运输一八轮车拆解完的废旧电瓶。2019年6月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炼铅厂当场查获废旧电瓶塑料外壳2.7吨,铅废物重量为31.62吨,依法予以扣押,且现场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扣押的物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1项的危险废物。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于2019年6月4日在尖山子村大沙地厂房被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系普通务工人员,在炼铅厂运营过程中,未参与利润分成,也未挣取高额工资,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刘力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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