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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曹玉林)(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及丁某某受寿光市营里镇政府安排,在清理平整王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砂场过程中,误认为拆除地上设备后剩下的安装洗砂设备的底座、三个铁皮柜子等物品是废弃物,将上述物品用破碎锤破坏后卖掉。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4800元。案发前,曹某某、丁某某各赔偿王某某3.5万元并得到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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