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广场**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疫情影响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商业楼,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在指定直播间为指定主播代刷礼物为由,诈骗走晋江市**镇**村**路**号被害人蔡某某7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家住晋江市**镇**村**路**号的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先后三次以人民币2370元向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购买“网上虚拟礼物”,由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将“网上虚拟礼物”送给蔡某某指定的直播间主播,费用合计人民币7110元。当日,蔡某某又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购买“网上虚拟礼物”欲送给直播间主播,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收到该款后将蔡某某的“陌陌”拉黑,致蔡某某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蔡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退还给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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