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犹县**镇**村**组。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21日下午,朱某某(已判刑)以赖某某冤枉他和凌某在2004年打伤赖某某及其家人为由,纠集被不起诉人朱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赖某某位于上犹县**镇**村的板棚店,砸坏店里物品并殴打赖某某妻子吴某某,迫使吴某某带朱某某等人前往寻找在张某甲家喝喜酒的赖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与朱某某、郭某到达张某甲家门口后,无故将张某乙停放在张某甲家门口的汽车挡风玻璃砸碎。后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朱某、郭某找到正在喝喜酒的赖某某,将赖某某夫妇推倒在地,对赖某某夫妇拳打脚踢,并用石头打伤赖某某的头部,造成赖某某夫妇受伤,朱某某等人看到赖某某头部出血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朱某某和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赖某某和张某乙损失。
另查明,2019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酒楼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该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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