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分别挂靠崇信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宸公司”、“天宇公司”)资质承建工程,工程完工后为结算工程款,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9%-20%手续费的方式,向马永刚(另案处理)购买销货方为崇信县星鑫商贸公司、收货方分别为天宸、天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份,税额12.4601万元。其中购买收货方为天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税额5.242036万元;购买收货方为天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税额7.218064万元。天宸、天宇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案发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并将认证抵扣的税款返还给朱某某。案发后,朱某某已将认证抵扣的税款全部退还天宸、天宇公司,并由两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退回。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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