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的鲁**/*****号“沭河牌”手扶拖拉机,沿蒙阴县垛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公里+900米(蒙阴县垛庄镇东孟良崮村)路段时,被后方顺行的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鲁******号“豪江牌”二轮摩托车(已报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严重右胸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闫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次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并逃逸的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无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的手扶拖拉机被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达不到主要责任以上,其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朱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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