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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升,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余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升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干府通字【2019】22号),规定:2019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余干县行政区域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19年7月份,朱某升伙同朱某华到**县“四万亩”(**农业**区)*号湖田使用克百威拌沙方式进行投毒,毒杀野鸭,两人共毒杀5只野鸭。

本院认为,朱某升非法狩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胜华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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