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家园某某号楼某某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段某某、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为其经营的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三张,税额共计人民币44112.83元,均已抵扣税款。案发后该公司已立即补缴了税款并支付了滞纳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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