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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朱琥)(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路**园**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至2014年期间,本区四十里铺镇下甲村委会将下甲机砖厂及砖机设备、轮窑、土场等村集体资产承包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使用,2008年为方便经营,经下甲村委会同意将砖厂工商注册到张某某个人名下。2014年工业园区淘汰关闭下甲村机砖厂期间,工作组进行摸底调查时张某某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承诺书及下甲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园区根据上述资料,按产权私有企业补偿标准,对22门轮窑以每门2万元进行补偿,共计补偿44万元分三次打入张某某账户。后下甲村委会召开会议与张某某协商决定,下甲村委会张某某签订的村砖厂承包合同终止、由张某某按政府2014年关闭集体砖厂每门窑补助0.5万元的标准对22门窑向下甲村委会予以补偿,共计11万元、砖厂承包时移交清单上所列设备折价4万元、折抵砖厂拆迁费8000元,共计15.8万元,张某某已向村委会付清,剩余款项张某某据为己有,朱某某等人合谋套取国家补助款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本案在案补充证据证实,在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病去世。本院认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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