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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东东)(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中旬,王杜鹃、冯亮通过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公司)看中何朝科、何杰等人位于明光路汽车站对面的喻苑新村8幢208室的房子(报价117万元)。7月27日,义和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在了解买卖双方的价格意向后把双方约到义和公司签合同,并告诉区域经理秦春才卖方底价110万元,买方底价115万元,中间顺差5万元,希望秦春才能帮助操作多做业绩、多收中介费。秦春才遂找冯亮说房子是由几个子女共同继承,其中一个继承人想在房屋成交价的基础上多收5万元,否则不同意卖房子,但是合同上只写成交价110万元。买方冯亮在征询王杜鹃的同意后于当天签署合同,并通过支付宝转帐给李某某1万元。7月29日,李某某将1万元转给秦春才。9月22日,王杜鹃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李某某银行卡转入4万元。李某某收到此款于次日转给秦春才。2016年9月24日,秦春才将50000元以李某某的名义上交义和公司财务,缴款事由是明光路157号A#208室佣金。

2017年1月18日,义和公司退还王杜鹃共计160000元,其中包括房款50000元、中介费22000元、补偿款88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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