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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中原)(公开版)_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身份证号41282319**05**20**,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县**镇**村**,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街。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危险驾驶被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经公交诉字(2019)10142号起诉意见书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2020年5月6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漯河市经开区解放路黄岗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L**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星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路车虽已被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意思是定义为机动车上路必须有行驶证、驾驶证,而没有备案的电动车是否需要上牌照、是否需要驾驶证等缺乏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是按有证或是无证处理无法确定,依据罪行法定原则,目前电动三轮车不认定机动车较为妥当。另李某某因饮酒、未让直行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双方车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但该受伤程度并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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