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付早)(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小学毕业,经商,住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南阳市万达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经理,豫R*****号半挂牵引车、豫R****挂实际驾驶员孙某某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孙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13时许驾驶豫豫R*****号半挂牵引车、豫R****半挂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