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小学毕业,经商,住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南阳市万达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对豫R*****号半挂牵引车、豫R****挂实际驾驶员孙某某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孙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13时许驾驶豫豫R*****号半挂牵引车、豫R****半挂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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