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乙在哈密市伊州区**路**小区租住房内吃饭并饮用白酒。被不起诉人李**饮酒后独自驾驶新L*****号灰色解放牌面包车沿北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火箭农场一分场路口以南约200米处,将车停在路边。同年10月10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被伊州区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案发,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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