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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占)(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街道**楼村**号,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我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盛津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等人阻止小区加压泵建设,小区泵房建设被迫停止。当日下午15时许,赵某某同被害人刘某某(盛津华府小区物业经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在小区见面。赵某某事先从家中拿出一把刀子,放在了衣兜内。赵某同刘某某见面后,赵某某拿刀子对着刘某某捅刺,刘某某躲开,在场业主以及物业经理李某某上前劝阻拉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住赵立柜胳膊,想把赵**劝阻回家,行至小区6号楼2单元门口。在单元门口,李某某向业主解释安装加压泵的原因和用途。期间一名业主郭某某拿手机拍摄,李某某、刘某某上前阻止,并要求删除视频。此时,赵某某上前搂住刘某某并将其拉倒在地,刘某某起身后,二人厮打,赵某某殴打刘某某面部,刘某某鼻部当场出血。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额突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同时,李某某发现二人打架后,起跑后跳起、提膝并摁住赵立柜的头部,导致赵某某左侧4.6.7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5日,博济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赵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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