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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国阑)(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9日,陕西****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某(在逃),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名字在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了由李某某独资并100%持股的陕西****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万某某,李某某从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旗下超市于2016年9月正式营业, 2019年4月至6月拖欠超市64名员工工资合计476746元。2019年7月1日、7月2日,高新区劳动监察委保障执法大队向陕西****公司下发《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七日内向64名劳动者支付全部工资。此时万某某为躲避欠款外逃,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超市账上131065元向全部员工支付4月份85%的工资。2019年9月2日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陕西****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件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配合管委会、高新法庭等相关部门筹措资金,并于2019年11月21日将剩余拖欠的工人工资345681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属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没有法律规定的逃匿等具体行为,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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