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柳河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方城县袁店乡许庄村民关某某,乘车在天津市天津大学门口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忙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月15日因此次交通事故伤情严重在方城县中医院脑外骨伤科住院治疗。关某某在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及陪护均有李某某负担。3月4日关某某出院时,李某某伪造关某某受伤原因骗取医保款837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津R*****号厢式货车拉着关某某等人到河北工业大学北辰校区、天津大学干活,当车辆行驶至天津大学明德北道时与一辆津M*****轿车相撞,造成在厢式货车货厢内乘坐的关某某受伤,之后关某某分别在天津市北辰医院、方城县中医院诊断治疗。在方城县中医院治疗期间,由李某某支付关某某全部住院治疗费用,李某某在方城县中医院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告知书、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受伤原因处为天津自家干活时摔伤)上签署关某某名字,后李某某于2020年3月4日领取方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用8370元。
2020年10月2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属诈骗行为,但因其诈骗的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属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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