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新泰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办理过程中,李某甲已经于2020年12月4日死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征求了被不起诉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部分居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本村村委办公室去询问其父亲退休问题时,与村书记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甲用拳头打了李某乙的嘴一拳,接着用右脚踹在李某乙的肋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李某乙去医院治疗。经鉴定意见:李某乙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口唇粘膜破损为轻微伤。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家中被传唤归案。2020年12月4日,李某甲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乙,致李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死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不起诉,故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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