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5********,汉族,中专毕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国槐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西路支行现金收付人员、现金调拨人员期间,利用保管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挪用资金后全部归还,再次进行挪用的方式,多次挪用资金。截止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累计最高挪用资金未归还数额8.21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还挪用资金款8.21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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