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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平)(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64********,汉族,大学本科,商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邵阳县县城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项目进行招商引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后,经过时任邵阳市旅游局党委书记的吕某某(已判决)引见,认识了时任邵阳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罗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在与吕某某、罗某某商量好邵阳县县城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项目招标的具体细节(包括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组成联合体招标、设置报名门槛、标的金额等事项)后,就联系到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甲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谈好合作方式后借这两个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之后,李某某找到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有限公司、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以合作经营邵阳县环卫项目为理由,利用这四家公司资质分别组成两个联合体去陪同投标。2013年1月22日该项日正式开标,长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甲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为98119031元人民币。中标后,李某某根据合同内容于2013年4月在邵阳市成立了邵阳市**环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邵阳县环卫项目的实施。

经湖南人和人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李某某在邵阳县县城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项目共获利:8185214元。

2018年10月16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花园**栋**房抓获李某某。
案发后,李某某向邵阳县纪委监委上缴非法所得43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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