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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才兴)(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睢县某某乡某某村红月亮超市门口,将红月亮超市员工侯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红色布袋装着的2000元的现金盗走;2020年2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睢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超市门口,趁被害人徐某某和葛某某向某某超市内搬运货物之际,拉开徐某某停放在某某超市门口的白色厢式货车主驾驶室车门,在驾驶室内来回翻找,后将副驾驶室前侧收纳盒内将9650元现金盗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称将盗窃的钱放在了本村西边河里水闸下面的水中,后未找到。

2020年7月13日,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经法定程序确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刘)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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