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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文渊)(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组副**号,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下午,在耀州区龙首村工地开铲车的被告人乔某某与老板李某乙发生工资纠纷,遂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来接其离开工地。乔某某因多次同李某乙索要工资无果,心中气愤,便产生买白糖加入到李某乙龙工50C铲车发动机中的想法。乔某某便联系李某甲让帮忙买一包白糖,李某甲驾驶陕A*****号白色小汽车来到耀州区**镇**村任某某经营的**商店内,微信支付购买了一袋二斤装白糖。李某甲驾车来到耀州区石柱镇龙首村乔某某住处,拉上乔某某及其被褥,乔某某让李某甲驾车将其带至离李某乙停放铲车30余米处。李某甲停车在路边等候,乔某某将李某甲途中购买的白糖从车上拿走,后利用矿泉水瓶将白糖倒入李某乙的龙工50C铲车发动机中,之后乔某某乘坐李某甲驾驶的车辆离开工地前往李某甲在西安的住处。2020年9月12日上午,铲车老板李某乙的弟弟李某丙让新雇佣的铲车司机李某丁检查铲车情况准备干活时,发现铲车不能正常使用,将机油底壳拆开后发现有疑似白糖的颗粒物,李某丙随即报警。 

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铲车发动机被加入白糖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为769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没有利用白糖毁坏正在使用中铲车的故意,未与被告人乔某某共谋犯罪,李某甲给被告人乔某某帮忙购买白糖、接送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属于朋友之间的帮忙行为。故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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