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88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021260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赵三村3组233号,住咸阳市秦都区天元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渭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5日一次重报,4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9日二次重报。
2020年1月21日、4月6日延长审理案件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与实施盗窃的被告人牛*、雷*(在逃)、魏**均不认识,且其经营的陕西****有限公司具有买卖钢筋的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李**的上述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主观故意,即不明知所收购的钢筋是被盗窃的赃物,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案件中被扣押的钢筋已返还给咸阳湖地下车库项目工地。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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