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乡**村**街**号,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公寓**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汶上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以虚构的远大国际平台能兑付IAC平台的C币为诱饵,骗取邓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信任,邓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远大国际平台注册账号成为会员。之后,李某乙、李某甲使用李某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在远大国际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操作上述账号与马某某等人多次进行矿石买卖交易并故意使马某某等人先期获取高额收益,诱使其加大投资。李某甲、李某乙收到马某某等人投资的资金后不再兑付并将平台关闭,共计骗取资金1054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丙只是将个人的手机及个人信息借给李某甲使用,并没有参与远大国际平台的运营,也不知道该平台的性质,李某丙与李某甲、李某乙之间不存在犯罪的共谋。李某丙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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