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丹东市振兴区海华市场经营劳保产品。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以每个1.2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了3M9001口罩6250个,2020年2月1日以每个6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进加护康9501口罩1450个,1月27日以每个1元钱的价格从**劳保(未查实)购进黑色豫安mask一次性口罩10000个,以每个0.5元的价格从**劳保购进蓝色和粉色豫安mask一次性口罩26400个。1月26日,李某某以每个3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某3M9001口罩250个,销售额750元,盈利450元,1月28日以每个1.5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某黑色mask口罩3000个,销售额4500元,盈利1500元,以每个1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某蓝色mask口罩1400个,销售额1400元,盈利700元。1月28日李某某以每个1元的价格销售给**超市蓝色mask口罩3000个、以每个1.5元的价格销售给**超市黑色mask口罩3000个、以每个8元的价格销售给**超市3M9001口罩10个,销售额7580元,盈利3068元。1月28日李某某以每个1元的价格销售给由某某蓝色mask口罩10880个、2月1日以每个8.5元的价格销售给由某某加护康口罩1000个,销售额19300元,盈利79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进口罩价格总计39400元,销售额共计33610元,盈利共计13618元。
经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加护康9501口罩吸气阻力、呼气阻力符合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豫安MASK口罩吸气阻力、呼气阻力符合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3M口罩由授权厂家鉴定,涉案3M口罩9001、3M滤棉、3M面具外观印刷、产品材质和性能均与正品不符。
2020年2月2日,侦查人员在振兴区海华市场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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