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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信丰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2018年11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信丰县一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是由吴某某投资并任校长的个人独资企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为驾校教练,管理使用赣B4***学和赣B5***学两部教练车2018年6月14日9时许,学员衷某某用赣B4***学车在练车场练车时,将等候练车的学员刘某某撞伤后送医并报警,事故导致伤者刘某某左腿受伤。因赣B4***学车只购买交强险,赣B5***学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获得更多保险赔付金, 14时55分许,吴某某向信丰天安保险公司报案,并授意李某某向交警和**保险公司谎称是赣B5***学车发生事故并报保险理赔; 18时许,李某某将赣B5***学车和教练证等保险理赔所需材料提供给来现场调查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拍照用于保险理赔。天安保险公司经预估,初步定损该事故理赔交强险赔付98396.00元,商业险赔付22502.55元,合计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20898.55元。因事故伤者刘某某发现一修驾校涉嫌保险诈骗并于2018年11月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保险诈骗被制止而未遂,保险公司未赔付该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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