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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号,住原籍。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位于**镇**村****号的住家在建二楼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9年9月21日、22日、10月2日多次口头告知李某甲其正在施工建设的二楼未取得建设许可证,需要在取得许可证之后才可以施工,并要求李某甲立即停止施工,但是李某甲对此置之不理。2019年10月3日上午,**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到**镇**村****号强制拆除李某甲在建的二楼房屋,受到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的阻拦。在此过程中,李某甲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与执法人员发生身体推撞,手持木棍砸向执法人员,后又手持铁耙砸向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用盾牌阻挡,盾牌被损坏,2名执法队员受到轻微伤。

本院认为,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当,阻却了李某甲妨害公务罪的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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