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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0月14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宁洱县**镇**村**组**丫口自家承包地(曾经抛荒)开发种茶。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发地块面积25.14亩,采伐地块内栎类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3.2644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9.828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在宁洱县**镇**村**组**丫口自家承包地上采伐栎类林木可产经济财29.828立方米的价格为2983元(贰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伐自己承包地内因弃耕抛荒自然生长的林木后开发种茶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在承包地内做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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