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8〕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沙河市**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住河北省沙河市****350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省沙河市航**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06 月08 日,2015 年10 月,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相关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冀EE*5(冀E5*58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入户挂靠在河北省沙河市航泰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未与该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该公司与驾驶员赵某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有效期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日。河北省沙河市航泰运输有限公司在管理期间,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依法对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未按法律规定开展驾驶员安全例会,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如实监管驾驶员驾驶活动,在G PS 动态监管日常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动态监管公司车辆。
另查明:2017 年03 月25 日20 时41分许,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冀〔E*15(冀E5*8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社旗县西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路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豫RHV*2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后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的社公交认字【2017】第179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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