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某,山东省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本院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大中华恭候你的光临”、“小丸子の精品代购”,销售进口日本二类药品“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又称“皇汉堂清肠便秘丸”(俗称“小粉丸”)。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其上线经销商陈某某处购进21635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从其上线经销商丘某某处购进135058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从其上线经销商王某某处购进305112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从其上线经销商郑某某处购进133053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总计购进594858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其中李某某从上线经销商陈某某、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购买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均来自于日本)。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中扣押781盒总价值为37488元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上述两个淘宝网店共销售“皇汉堂清肠便秘丸”总价值为584896.82元,盈利27526.8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皇汉堂便秘治疗剂”等物证;2.李某某电子档案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假药重新定义,删除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条款规定。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销售的“皇汉堂清肠便秘丸”不能按假药论处,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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