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年11月27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认为,宁洱县**镇**村**组的李某某于2015年间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其向困鹿山组村民鲁某甲(其子鲁某乙)户购买的位于宁洱县宁洱镇宽宏村困鹿山组转拐路山林上的林木,并将该转拐路山林开垦后种植上茶树;到2016年李某某又一次雇请工人到困鹿山组鲁某丙家大园铺,将该大园铺进行开垦后种植上茶树;直到2018年李某某在向困鹿山组村民徐某某购买大岩房山林后,再一次雇请工人将该大岩房山林进行开垦后种植上茶树;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宁洱县宁洱镇宽宏村困鹿山组转拐路山林采伐林木为思茅松和栎树,采伐思茅松活立木蓄积10.9886立方米,可产经济材7.143立方米;采伐栎树活立木蓄积3.6522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045立方米;开垦林地面积9.89亩;李某某在困鹿山组大岩房山林种植茶树面积为12.91亩,现场林木未被采伐;李某某在大园铺种植茶树面积为4.82亩,种植茶树现场林木未被毁坏。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在宁洱县宁洱镇宽宏村困鹿山组转拐路山林被采伐栎树可产经济材2.045立方米的价格为164元;采伐思茅松林木可产经济材7.143立方米的价格为1429元;综上,李某某在转拐路山林采伐林木价值共计1593元。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滥伐林木蓄积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其在林地内种茶的行为对林地种植条件没有造成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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