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22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联系他人帮助“****”(网络昵称,身份不详)制作收款固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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