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现住夏县**乡**路**巷**号,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雇服务于夏县南大里乡常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在此期间,李某某主要负责看门、停车以及在其他雇员不在的情况下,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兑钱等工作。其在该赌场的收入来源为该赌场股东支付的每月二、三千元的工资。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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