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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092316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村三社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2排5号楼一单元502室。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1月3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14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为松原市敬亿农产品敬亿农副产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欲开发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工程建立围挡过程中,因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松原市敬亿农副产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征用的孙某某、刘某某所属林地(征用费用已给付,采伐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妨碍其施工,私指使钩车司机李某某将该林地70棵树木用钩车推倒,张某某本人使用油锯放倒树木14棵。经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合计立木材积18.2782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主动到松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志富赔偿孙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万元,并取得了孙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公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李某某无前科劣迹。

(2)到案经过: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主动投案。

(3)兴原乡林业站出具情况说明涉案林地于2020年1月20日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4)孙某某、刘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证。

(5)谅解书孙某某、刘某某分别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张某某的民事补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6)现场指认笔录证:

(7)李某某钩机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共23张,张志富指认作案工具照片一张。

(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

(9)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松原市2019年第1批次用地项目使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林地3.2353公顷,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10)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涉案林地)证采伐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11)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松原市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松开农发[2020]4号该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已公示,符合松原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同意此批次用地使用该处林地。

(12)关于松原市2019年第1批次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该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使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集体林地3.2353公顷。

(1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1批次用地说明的函松原市为实施城市规划需占用土地,案要求分批向省政府呈报。该批次用地位于兴原乡卡拉房子村,共2宗地,2块地,总面积5.1293公顷,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1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用地服务中心关于松原市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使用林地的申请松原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5.1293公顷,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该批次用地需要使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卡拉房子村集体林地约3.2353公顷。

(15)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林地申请表。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7、8天之前我从敬亿批发市场包的工程,给敬亿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做围挡,我在做围挡的过程中,因为树木碍事,我把树木给整推倒了。树是我雇的李某某推倒的,他是我姨家我哥。树是用李某某的钩机,还有我的油锯放倒的。钩机是李某某开的,我使用油锯放倒的。

:李某某在推树之前没问我是否有采伐手续。我没告诉他砍伐林木没有采伐许可证,他也没问。我也不太清楚放树需要采伐手续。在我推倒树之前我没有请示过其他人或者其它部门。被我推倒的树我不知道是谁的。我是着忙赶工期,做围挡,就擅自做主把碍事的树木推倒或者伐倒了。

:整个实施放树的过程就我们两个人。再没有人在现场了,我指挥他放的。我就是把碍事的整倒了,让我顺利把工程完成,至于树谁想要就谁要,与我就无关了。没人让我采伐树木。在我采伐树之后,没有人和我联系过买这些树,我也没联系过其他人想卖这些树。

:在我采伐和推树之前我没有和别人打过招呼,包括敬亿公司和树主,任何人我都没打招呼。用油锯采伐林木的人是我。油锯是我的。

在我指使李某某推树之前,我没有告知过他,我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我让他干活他就干了。但是我们在之前唠嗑时,我多次跟他和其他工人说过这块地敬亿市场已经征占完了,都有手续的,我们干活也是给敬亿市场干活,这是他们自己的地方,我以为没关系,就整出违法这事了。李某某推树的时候也没问我合不合法,我也没说,我指哪他就推哪。李某某开钩机没有在其他地方推过树。我最初找李某某干活是砸桩,推树是临时让他做的。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我是松原敬亿农副产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我们敬亿农副产品公司承包二期围挡工程。敬亿农副产品公司南侧的那块林地是否征地和我们无关,征地是开发区政府的事情,我听说这块林地已经在2019年年初征占了。林地上的树木应该已经给补偿。我们是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经请示开发区政府,政府允许我们先建围挡,而且围挡也没有建在林地范围内。

:我不清楚敬亿农副产品公司南侧林地上的树木被谁砍伐了。我没有授意张某某砍伐敬亿农副产品公司南侧林地上的树木,我只让他做围挡,只安排他建围挡,没有让他砍伐树木。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兴原乡敬亿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区)后侧的林地不是我自己一个人的,那块有三家人,我家、刘某某、吴某某。那片树地被砍伐了几十棵杨树我知道,今天(1月1日)上午10点多你们往村里打电话我才知道。被放的树不都是我的,还有另一家刘某某的。我的林地承包合同有一个副本在这呢,那块地已经被开发区征占了,林地补偿已经拿到手了。被征占的林地上的树木归我个人所有。我没有将树木卖给其他人。没有人向我买树。我不知道谁砍了我的树。

这块地被征占了,是2018年开始征的地,2019年谈下来的。我的这块地总共给了1287400元,当时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没有其他协议书。林地上的树木没有在地上物补偿协议书范围内。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今天村上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树被别人砍了,你过来现场一趟,森林公安的人在现场。我到那一看我的树地和我们村村书记孙保富的树地里面的树都被推倒不少。我的林地承包合同不在我手上,在村上,那块地被征占了,村上正在办手续。被征占的林地上的树木归我个人所有。

:我的这块林地被敬亿批发市场占了,钱给完了,林地上的树木不在协议书所述的补偿范围,当时谈的时候答应树是给我的。是和占地方谈的,树是我的,当时讲的树归个人。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某供:

:2020年12月30号晚上,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明天开钩机去敬亿农产品批发市场后侧的树林那去砸桩,我到那我先干了一会砸桩的活,张某某说树碍事,运料不方便,让我把树推倒,他告诉我推哪我就推哪,从靠近敬亿那一侧开始推,往外推了能有三趟树,用了将近2个小时,推完树我就又开始砸桩了。

:张某某在干活那天之前多次唠嗑时说这块地已经被征占了,树是敬亿市场的,啥手续都有。他让我推树时我也没再问他合不合法,我就干了,没有多想。

:张某某让我推树我就推了,他之前说过这块地已经被征占了,啥手续都有,我就一干活的,我也不能干啥都让老板给我看手续吧。

:张某某让我推树的时候我没想到这是违法的,他之前多次唠嗑说人家敬亿征占手续都办了,要是知道违法我也不能推。我不知道砍伐树木需要采伐许可证,我小学都没毕业。我也不太明白征占是啥意思,我以为地占了谁占就都归谁所有。我开钩机是按天收费,2300块钱一天。张某某之前没跟我说过还有放树。

:我是真不知道犯罪,我有啥说啥,请你们宽大处理。

5.鉴定意见

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书:被盗伐林木棵树84棵,合计立木材积18.2782立方米。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与张某某无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主观不明知涉案林地未办理砍伐许可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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