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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区,现住址信阳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在信阳市**区**餐厅,被害人许勇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安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厮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勇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安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行为并非造成许勇轻伤二级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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