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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李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昌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40分许,张某甲(已起诉)酒后到昌图县**镇**村**组村民李某乙家中,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冲突,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乙妻子)在旁劝阻,张某甲对二人进行辱骂、恐吓,致被害人张某乙心脏病复发,大小便失禁。大约二十分钟后张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安某某等五人驾驶三台车辆返回现场,张某甲以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安某某三人在被害人李某乙家大门外下车,张某甲用手指向李某乙家进行辱骂、恐吓,随后被害人张某乙病情加重。2020年5月16日6时23分,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6月11日,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张某乙系主动脉粥样硬化继发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情绪激动、撕扯为动脉夹层瘤破裂诱发因素。

2020年5月16日,张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进入被害人居所,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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