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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63********,苗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州*族*族自治县,住湖南省*州*族*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因病死亡,死亡前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打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的指示精神,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线索,发现我辖区存在一个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国家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者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者政府头衔自称,虚构“一带一路”、“鼎丰国际(前身为联合国人民军)”、“中华总工会”、“精准扶贫”等各种国家项目,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并以巨额返利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 

经洮北公安分局进一步核实,刘某甲为白城地区的领导者、李凤霞为统计员。经洮北分局继续深入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总经理为刘某乙、张某某,总会计赵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通过查证赵某某银行流水账目,赵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220万至230万元。

经查证以徐某某为财务部长、余某某(另案处理)为农业部经理、李某某(已死亡)为组织部长、陈某某为政宣部长的诈骗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14,584元,由该团伙财务部长徐某某转入赵某某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李某某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李某某在通榆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病于2020年4月22日7时20分许去世。因此期间为我院审查起诉办理阶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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