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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栋)(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栋,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8****511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副厂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镇海鑫苑*号楼*单元*01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0时许,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原料作业一区对12号布袋除尘器进行检修作业,丙班工人陈*青、任*伟、张*拉、任*师等四人一起上到12号除尘器顶部,组长陈青青安排任*师和张*拉负责把紧邻东侧护栏上部的两个盖板打开,陈*青和任*伟下到箱体进行检查。由于陈*青、任*伟二人没有佩戴安全防护器具,没有对箱体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或充分通风,违反安全操作流程导致氮气中毒,造成陈*青、任*伟二人死亡,张*拉、任*师现场晕倒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补报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王*凯、李*、被不起诉人李某栋、尹*东四人补填了签字。2019年11月17日,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伟尸体进行检验,任*伟死亡原因符合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被害人陈*青家属、任*伟家属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8136元。

本院认为,氮气中毒致人死亡的事故是被害人陈*青、任*伟未按照安全操作流程作业导致,被不起诉人李某栋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没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栋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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