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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甲妨害作证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阳城**煤业有限公司**,住阳城县**乡**路**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因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甲为帮助李桐逃避法律追究,多次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做工作,指使王某某翻证。2018年9月20日,王某某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撤案呈请,谎称其自愿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因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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