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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永强)(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一颗印39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4年8月9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张某甲女儿张某乙离家出走并数日在外留宿,6月4日18时许,张某甲与其表弟张某丙在家喝酒时接到妻子电话称找到女儿,二人便至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西宁市第二十八中对面公交车站处,因得知张某乙系与张某丁一起留宿在外,张某甲与张某丙愤而殴打张某丁,二十八中学学生郭某某和李某乙放学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丁被殴打上前劝阻,随后张某丁跑离,张某甲追打,此时郭某某、李某乙报警,张某甲追打张某丁时因摔倒未能追到张某丁,张某甲返回后得知二人报警遂拳打脚踢二人,二十八中学学生王某某拉拽张某甲欲劝架,被张某甲脚踢腹部,王某某蹲地哭泣,张某甲继续与郭某某、李某乙在公交车站台后撕打。李某甲路过该处看到张某甲先后殴打四名未成年学生,并在张某甲与郭某某、李某乙撕打过程中多次试图将双方劝开,但均未成功;后被害人张某甲在公交车站台前用手臂从背后勒住郭某某脖子并将其向后拖拽,致郭某某眼镜掉落,李某甲试图拉开张某甲胳膊,被张某甲脚踹腹部,随后李某甲对张某甲头部、面部进行连续殴打,并将张某甲甩开,致使张某甲膝盖受伤。

经鉴定,张某甲右侧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使他人及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先后殴打四名未成年人的张某甲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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