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洲区**院**楼**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为: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加油卡在中国石化延安南路站、融强站等加油站给其车辆加油七次,每次加油120元至130元,累计油款900余元,为王某某的车辆加油一次,为王某某的车辆加油二次,收取了王某某人民币4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份期间,**能源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管理该公司加油卡过程中,于中国石化延安南路站、融强站等加油站,为该公司之外车辆加油十次,侵占公司油款人民币1200余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职务侵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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