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现住新蔡县**小区**楼**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甲(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5名子女。2018年11月份,马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韩某乙(刑拘在逃),虚构李某某离异、单身与被害人王某某丙相亲。后以婚恋见面礼、下彩礼、定婚期等名义,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丙财物113878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5月26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5月26日因病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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