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南郑区*镇*书店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号,住南郑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付某某通过荣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群林投资公司借款5万元,贺某某为担保人。付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荣某某便多次向担保人贺某某催收借款。2017年2月11日,荣某某电话召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周某某、赵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师某(另案处理)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茶楼,安排五人以摆花圈的方式逼迫贺某某还钱。陈某某便安排李某某、周某某、赵某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油坊街购买了二十个花圈,并在花圈上标注侮辱性文字。后李某某、周某某、赵某与陈某某、师某会合,一同驾车拉着花圈前往镇巴县贺某某家,途中在陈某某提议下还购买两瓶红色自喷漆。2017年2月12日凌晨,陈某某、师某、李某某、周某某、赵某到达镇巴县杨家河镇贺家山村贺某某家,将花圈沿贺某某家门前道路摆放,还用红色自喷漆在贺某某家大门上喷写侮辱性文字,随后五人便驾车离开现场。凌晨两点左右,贺某某得知自家门口被摆放花圈的消息后,与其妻子、妹妹连夜一同赶回家中对门口花圈和门上喷的字及时进行了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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