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进)(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七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3****003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员,现系山西**干部。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市**区**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宪斌、谭志强,山西智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申某某微店APP注册6个游戏道具店铺,组织多人以提高店铺排名和商品销量之名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刷单,非法吸纳社会资金。2018年9月份,申某某邀请被不起诉人李某在“steam嘉年华”少量刷单,按交易额10%提取佣金。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在“steam乐园”店铺刷2000元到20000元大单,仍按10%提取佣金。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小姨孙某某、表弟郝某某、同事武某某、李某、雷某某五人委托或跟随李某刷单,李某给五人5%-6.5%的佣金。郝某某经同学胡某介绍从李某处刷单,李某按交易额5%-8%给付佣金。被不起诉人李某没有参与申某某线下交易。2019年7月18日申某某店铺审核资金冻结,27日申某某将李某微信拉黑。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主动全额退还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参与申某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在亲戚、单位同事之间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涉及范围较小,其与郝某某之间也是一对一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李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某某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