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村**组**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公寓**栋**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承接的定安县**镇**工程中,伪造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合同印章,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与海南**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模板购销合同》、2012年10月16日与海口**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2012年12月13日与定安**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这三个合同产生纠纷后,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被诉至法院。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这三个案件均被法院裁决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9月11日,湖南沙市**有限公司和海南**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沙市**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方某某是发包方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承包方海南**有限公司的股东。2014年9月24日,李某某向方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这三家公司产生的纠纷均与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无关,均由自己承担。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钢材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建筑模板购销合同》合同上的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湖南沙市**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非同一枚公章。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12年伪造公司印章并于同年10月10日、16日,12月13日使用。 李某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本案于2012年案发,2018年10月立案时已经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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